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2019〕16号)文件精神,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服务业发展政策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拟)上市(挂牌)、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各条款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5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6月初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通过网上报至市直各政策执行部门履行程序,于7月底前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7月、9月、11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跨年度兑现政策条款于次年上半年集中兑现。基金由市国资委及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直各政策执行部门将不再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部门官网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

  2.申报方法。

  企业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录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

  市直各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各政策执行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整个流程将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全程体现,供申报主体查询、监督。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实施细则第77条: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

  申报条件:在我市由政府部门指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担保机构和开展整贷直发业务的经办银行。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申报材料:1.担保机构申请政策提供①申请报告;②上年度各个季度符合中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在保余额(需经办银行盖章确认);③上年度各个季度在保余额贷款发放明细表(需需经办银行盖章确认)。

  2.经办银行申请政策提供①申请报告;②上年度符合中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各个季度末的贷款余额(盖章确认);③上年度各个季度末贷款明细表(盖章确认)。

  (二)实施细则第78条:成长贷业务贴息贴费奖励。

  申报条件:对成长贷业务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完成成长贷业务年度目标任务的银行,对成长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完成成长贷业务年度目标任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4)、成长贷业务清单、成长贷业务利息收入或担保费收入清单、成长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三)实施细则第79条:企业上市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78.52.148/RecordMS/login.jsp)完成在线备案审核,获得A股或H股上市申请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出具的上市申请受理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香港联交所A1表),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还须提供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复、省级奖补资金进账单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实施细则第80条: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78.52.148/RecordMS/login.jsp)完成在线备案审核,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实施细则第81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78.52.148/RecordMS/login.jsp)完成在线备案审核,纳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纳入全国股转系统 “创新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细则第82条:税融通业务奖励。

  申报条件: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5)、税融通业务清单、税融通业务担保费收入清单、税融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七)实施细则第83条: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

  申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6)、政银担业务清单、所有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成长贷业务)担保费收入清单、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实施细则第84条:金融机构及其高管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在我市新注册、纳税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高管,当年在我市新注册、纳税的银行业非法人金融机构及其高管。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金融机构高管是指获得监管部门任命批复的高管人员。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①机构奖励: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3)、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法人金融机构工商验资证明或银行业非法人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拨付营运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②高管奖励: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3)、机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监管部门任命文件,所在金融机构各项材料(要求见第1款)。

  (九)实施细则第85条:企业股权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实施再融资且1亿元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上市公司。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再融资批准文件、资金进账证明、向证监会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融资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

  2.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78.52.148/RecordMS/login.jsp)完成在线备案审核,2018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引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后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首次实现融资的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企业须符合:所引进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未成为企业单一最大股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为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股权工商变更信息、股权投资协议(含退出协议)、资金进账证明,引进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基金出资明细、中基协备案材料,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还需提供其在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首次定向发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资金进账证明等。

  3.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复、省级奖补资金进账单等)。

  (十)实施细则第86条:《合肥市培养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号)文件第94、95、96、97条等4项政策奖励。

  申报要求:按照《合肥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金融业部分)申报要求的通知》(合金办函〔2018〕57号)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实施细则第87条: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上两个年度物流企业对物流信息平台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文件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平台建设实施方案;4.物流信息平台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明确平台投资明细、发票号等关键信息);5.该项目已购买设备、软件的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投入资金明细情况说明及发票复印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十二)实施细则第88条: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国家5A和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物流枢纽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2019年度新晋升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国家物流枢纽的物流企业。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文件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4A、5A级评定证书或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国家物流枢纽的评定文件复印件;4.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示范物流园区)、集聚区内企业名录表(附件2-7);5.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实施细则第89条: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亭)。

  申报条件:相关企业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示范网点建设标准”(附件6-1)的社区回站点(亭)达到20以上。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申报材料:①企业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1);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预期绩效情况;②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8);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社区回收站点(亭)清单,清单主要内容为回收站点(亭)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方式、站点面积等,并附回收点照片;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申报条件:各县(市)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标准”(附件6-1)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达到6个以上。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申报材料:①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1);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核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预期绩效情况;②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8);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企业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许可的汽车回收拆解资质;2.注册地及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合肥(庐江)静脉产业园;3.企业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含3000辆)。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1);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处理报废汽车审核数量,近3年有无损害环境、逃税漏税等违法或失信行为;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复印件;3.市级(含)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2019年度报废汽车处理量证明材料(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盖章);4.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处理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2-9)。

  (十四)实施细则第90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1)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等共享共用,在合肥市区域内创新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为合肥市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按照提供给守信主体的优惠总额度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1.年度内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信用服务机构不超过100万元。2.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等共享共用,年度内在合肥市区域内创新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为合肥市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按照提供给守信主体的优惠总额度2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信用服务机构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材料;3.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等;以及信用服务产品的开发、推广证明。或为合肥市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产品方案等;以及为合肥市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宣传报道、工作实效总结及证明材料等。

  (十五)实施细则第91条: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申报条件:获得省级发改部门批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在集聚区评估中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分前2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集聚区。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文件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批复文件;4.合肥市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集聚区内企业名录表(附件2-7);5.获得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分前2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证明材料;6.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实施细则第92条: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申报条件: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文件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2019年度法人企业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4.其他证明材料。

  (十七)实施细则第93条: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新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规范经营1年以上)5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0个以上),经营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注册经营满5年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营业额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符合“五位一体”发展方向,且被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规范运营1年以上,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或省级“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供应企业(且申报成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在省市质量抽检中,2年内未出现任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按放心粮油产值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10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2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新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规范经营1年以上)5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0个以上),经营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注册经营满5年;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符合“五位一体”发展方向,且被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规范运营1年以上;对国家级或省级“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供应企业(且申报成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在省市质量抽检中,2年内未出现任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10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2个以上)。

  申报材料: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1)“放心粮油”认定文件;(2)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文件;(3)申请主体及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主体2018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6)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2-1);(7)“放心粮油”经营情况一览表(附件2-10);(8)“放心粮油”经营明细表(附件2-12);(9)各认定网点安徽省“放心粮油”企业经营情况月(年)报表及统计期限内任一月销售明细表(统计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附件2-11),“放心粮油”加工示范企业提供2018年加工统计年报;(10)经营面积产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11)企业承诺书(附件4-3)。2. 支持“主食厨房”工程:(1)“主食厨房”示范企业(含网点)认定文件;(2)申请主体及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主体2017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5)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2-1);(6)“主食厨房”经营网点情况一览表(附件2-13);(7)“主食厨房”经营网点明细表(附件2-14);(8)各认定网点的营业额清单及统计期限内任一月销售明细表(统计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9)经营面积相关证明材料;(10)有配送至学校的,需提供承包合同(含供货协议)或其他证明;近三个月内任一张配送对账单;(11)企业承诺书(附件4-3)。

  (十八)实施细则第94条:支持“优质粮食工程”。

  1.支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确定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企业及获得当年“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资金投入及“中国好粮油”产品年销售额,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省级不重复支持)。

  2.支持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科学保粮设施建设。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科学保粮设施,按资金投入规模,择优给予不超过购置科学保粮设施总金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支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被确定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企业或获得当年“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2.支持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科学保粮设施建设。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科学保粮设施。

  申报材料:1.支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1)确定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企业的文件或“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文件;(2)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主体2018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5)“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项目实施方案,与示范县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资金投入情况报告;(6)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2-1);(7)企业承诺书(附件4-3)。2.支持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科学保粮设施建设。(1)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不含代理)的相关文件;(2)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采购公开招标相关文件;(5)设备采购合同(协议);(6)设备购置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7)建设项目第三方审计报告;(8)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2-1);(9)企业承诺书(附件4-3)。

  (十九)实施细则第95条: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企业总部建设。

  申报条件: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已上市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处理中心,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服务地市跨10个市及以上,且不少于10家经营机构。

  申报材料:①快递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②由企业总部出具认定为总部的证明材料;③由省、市邮政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为总部的证明材料;④服务于10个以上地市的证明材料;⑤10家及以上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

  2.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

  申报条件:快递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快递企业。

  申报材料:①快递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②总部信息系统中进出港快件数量证明;③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支持安检机配备。

  申报条件:①采购方式为公司总部采购、分公司采购、分组采购、末端网点单独采购;②购置安检机符合《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③单台安检机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

  申报材料:①快递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②安检机购置发票等能够证明安检机价值、采购方、购置时间、采购数量的证明材料;③安检机符合国家邮政局《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证明材料;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安检机配置要求:中小企业集中统一采购,单台安检机的价格不能低于10万元,尺寸不得低于100cm*80cm。

  4.支持快递自动分拣配备。

  申报条件:①采购方式为公司总部采购、分公司采购、分组采购;②根据面单信息自动查找并将快件分配至相应格口的分拣设备;③能有效提高快件分拣效率,避免快件抛扔、踩踏等现象;④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快递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②自动分拣设备购置发票等能够证明设备价值、采购方、购置时间、采购数量的证明材料;③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支持快递末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为给各快递企业提供末端投递服务的平台企业;②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末端网点数量达到200个以上;③标准化网点数量占总备案网点数量的40%以上,标准化网点需达到以下要求:具有明显的快递标识;配备足量的监控、消防等安全设备;服务4家以上品牌快递企业;日均派送快递量300件以上;有单独的操作系统,操作系统能兼容10家以上品牌快递系统。

  申报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托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授权书或证明材料;②所有末端网点备案汇总表;③符合要求的标准化末端网点须提供相应标识、标牌、消防设备、服务品牌数量及快递业务量等证明资料及照片;④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十)实施细则第96条: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

  申报条件: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租赁经营)的医养结合型护理院取得医疗执业资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民事赔偿行为、卫生技术人员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可申报一次性建设补助。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 健康服务业政策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4-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护理院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补助范围:1.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床位数作为奖补床位核定依据。2.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日期开始计算运营时间。3.根据《实施细则》关于政策兑现条件“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之规定,申报主体须设有床位250张(含)以上。4.对已享受过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将在依据本政策条款核定奖补金额中对已享受资金予以扣除。

  (二十一)实施细则第97条:鼓励建设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及特色园区。

  申报条件:获得市级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和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特色园区。

  申报材料:1.服务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级认定证书复印件;4.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和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内企业名录表(附件2-19)。

  (二十二)实施细则第98条:大数据企业奖补。

  申报条件:1.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2.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3.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4.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材料:1.服务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2-1);2.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数据资源服务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发票(要求按照附件2-20要求梳理合同、发票台账目录,具体合同、发票附在目录之后);3.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企业承诺书;5.“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6.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十三)《实施细则》第99条: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申报条件:1.依法在合肥区域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2.具有必备的环境、设备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认证机构批准文件;3.申报单位必须为2018年新成立机构,或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内设检验检测机构2018年分离改制为新的独立机构;4.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认证机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4.反映机构投资总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购置的合同、发票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5.“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6.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附件4-1)。以上第2、3、4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二十四)《实施细则》第100条: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

  申报条件:1.依法在合肥区域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2.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一年内达成2个以上(含2个)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3.一年内达成的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附件4-1)。以上第2、3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二十五)实施细则第101条: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发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奖补。

  申报条件: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制造业企业;2.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本市区域内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外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反映业务外包总额的检验检测业务外包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4.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附件4-1)。以上第2、3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二十六)实施细则第102条: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及首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机构或组织给予奖补。

  申报条件: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独立法人单位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机构或组织。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3.表彰文件和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附件4-1)。以上第2、3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二十七)实施细则第104条:鼓励电子商务规模发展。

  申报条件:2019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8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2019年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附件2-21);4.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和增幅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2019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及明细清单、增幅及相关电商平台后台截图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报表;5.“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6.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

  (二十八)实施细则第105条: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申报条件: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注册登记;3.申报在岸执行金额奖励的企业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额以商务部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准);申报离岸执行金额奖励的企业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额以商务部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准)。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单位2018年、2019年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数据、数据截图,数据及增幅情况的文字说明(2019年新注册企业仅需提供2019年执行金额数据截图);4.“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十九)实施细则第106条: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

  申报条件:1.农产品产销对接补助,只针对市级以上商务部门主办、市场化运作为主,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且当年未享受国家、省级财政政策资金补助;2.为促进交流合作,该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须为合肥都市圈及皖北地区等兄弟县市提供100个免费标准展位。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农产品产销对接补助申请表(附件2-22);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举办对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举办活动批复、场地租赁合同、实施方案、参加企业超过500家的证明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兄弟县市提供的免费展位资料证明等);4.“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

  (三十)实施细则第107条:支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申报条件:1.合肥市范围内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企业;2.2018年零售额(统计年报,下同)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3.2019年一季度统计部门网上直报数据(零售额)保持增长。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2019年度法人企业统计报表;4.“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

  认定办法:

  1.零售额分项得分满分100分:2018年零售额增速超过11.1%以上的法人企业, 2018年零售额1千万元以下得0分;达到1千万元得20分,1千万元至1亿元之间,每增加1千万元加3分;达到1亿元,得50分,超过1亿元的企业,每增加2千万元加0.5分;达到5亿元,得60分,超过5亿元,每增加5千万元,得2分,最多再加40分。

  2.增速分项得分满分100分:2018年零售额增速超过11.1%以上的法人企业,得40分;当年增速11.1%至100%,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增速100%以上,每增加5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满分100分。

  3.按照法人企业2018年零售额分项得分权重80%与增速分项得分权重20%,取两者之和作为企业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取前15名。当法人企业得分相同,按照法人企业2018年零售额与其上一年度零售额增加量大小确定;当法人企业2018年零售额与其上一年度零售额增加量相等,按照法人企业2018年零售额大小确定;当法人企业2018年零售额相等,按照法人企业2018年零售额当年增速确定。

  4.符合零售额得分条件,依据政策规定因不符合诚信规定,或企业放弃申报的,按照得分多少依次递补。

  (三十一)实施细则第108条:支持特色街区建设。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特色街区投资或运营方,如两者不一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一家主体申报;2.申报主体建设改造的特色商业街区获得省级称号。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特色商业街建设改造方案;4.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为特色街区投资或运营方的证明材料;5.特色商业街区获得省级以上称号的证明材料。6.“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7.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

  (三十二)实施细则第109条: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本申报条件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为家庭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组织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业务;

  3.依法纳税,商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重复申报):

  (1)家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2019年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200万元以上;

  (2)家政企业2019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在年销售总额占比达40%及以上。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2-1);

  2.书面申请报告;

  3.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银行资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

  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供相应的明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1)支持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包含不仅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供工程立项批复件、招投标文件、网站招投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民营企业需提供项目立项决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

  ②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2019年当年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③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需提供该项目投入硬软件的相关采购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复印件,工程预、决算报告等复印件;

  (2)支持家政O2O模式发展项目:

  ①需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O20模式)专项审计报告(含网上年销售实际发生额情况,且需提供网络后台线上交易流水记录。线上预约类业务,需出具网络后台预约明细,包含且不仅限于预约人、预约项目、对应金额、核销记录)。

  ②综合类服务(含综合信息平台、综合业务服务)的,需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家政服务业务2019年网上年销售总额明细情况。

  ③如是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家政企业,除需提供以上业务的明细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平台同期入驻合同,业务产生的流水与平台入驻时间需相符。

  (三十三)实施细则第110条:支持会展经济发展。

  1.展览奖补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的主办单位,或受主办单位书面委托的承办单位。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①国际性展览:指经商务部批准、国外或港澳台参展商不少于10个国家或地区、境外参展净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净面积20%且为当年新引进的展览。

  ②全国性展览:指由国家部委办局或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在民政部登记或隶属于国家部委办局)等主办、省外参展商数量不少于60%、特装面积不少于50%、参展省份不少于5个且为当年新引进的展览。

  ③专业类展览:以促进产品、服务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为目的,一般为B2B形式。参展商主要是行业内的制造商、贸易商、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等。参观者主要是经过筛选邀请来的采购商。

  ④消费类展览:指为社会大众举办的展览,以现场销售展品或现场买卖为目的,一般为B2C形式。消费类展览多具有地方性质,展出内容以消费品为主。参观者主要是消费者。

  ⑤新增展种。在合肥市注册纳税的会展主体,每年新增一个展种且举办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的,在享受展览奖补的同时,还可获得新增展种奖补15万元。

  (2)奖补标准

  ①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按照每1万平方米奖补30万元,单场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奖补。

  ②专业类展览。按照每1万平方米奖补15万元,单场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补。

  ③消费类展览。按照每1万平方米奖补10万元,单场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补。

  以上展览单场室内面积至少1万平方米。连续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60%补贴。

  ④新增展种。每年新增一个展种且举办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的,在享受展览奖补的同时,还可获得新增展种奖补15万元。

  (3)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展览)申请表》(附件2-24)并提供复印件材料,12月3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现场审核展览须成立联合审核小组,由市会展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局纪检人员、第三监督方、场馆方、所属县区商务部门(如需要)组成。现场联审认定面积不得超过场馆结算清单面积。开幕式、活动、文艺表演等不产生生产力的面积不计入奖补面积。

  材料清单见附件(附件3-2)。

  2.会议奖补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会议项目知识产权的项目主办方,或受主办方书面委托申报的承办方、酒店等。

  国际会议: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高校及行业主流媒体等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三、四、五星级或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级品牌酒店举办。参会人数超过2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会议。

  (2)奖补标准

  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且在三、四、五星级酒店举办的国际会议,对境外参会人员每间夜分别奖补200、300、400元,单个会议不超过20万元。

  以上会议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

  (3)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会议)申请表》(附件2-25)并提供复印件材料,12月3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清单见附件(附件3-3)。

  3.国际认证奖补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企业或专业场馆。主要包括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定期、固定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有效认证的展览项目主承办方;承办会展活动的专业场馆;以城市名义加入UFI 等国际组织中国代表机构,并开展城市国际会展营销交流活动的专业展馆。

  (2)奖补标准

  获得UFI认证一次性奖补30万元;以城市名义加入UFI 等国际组织中国代表机构,并开展城市国际会展营销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填报申请表(附件2-1)并提供复印件材料,12月3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主体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项目总结报告、相关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三方审计证明;参加UFI等国际组织中国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以及开展城市交流活动等证明材料。

  4.知名会展机构落户奖补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从市外落户我市的会展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注册资金达150万元、在我市纳税的组展公司,且在我市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奖补。

  (2)奖补标准

  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且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3年平均支付,累计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房租的20%进行奖补,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填报申请表(附件2-1)并提供复印件材料,12月3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主体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注册和纳税证明,购房或租房合同及银行记录,在我市举办展会等证明材料。

  5.对以上展览和会议的奖补,不受“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的限制,不受“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的限制。全国性展会以及合肥市以外主(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申报资金补贴无须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览和会议不享受政策:一是当年市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支持;二是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三是展示内容与主题明显不符;四是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是棚房等临时搭建的展厅不计入室内面积。

  (三十四)实施细则第111条:支持企业“走出去”。

  申报条件: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2019年当年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申报材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合肥市“走出去”促进资金申请表》(附件2-23);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及资金投入证明;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5.“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6.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

  (三十五)实施细则第112条: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办法单独出台。

  (三十六)实施细则第113条: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办法单独出台。

  (三十七)实施细则第114条: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办法单独出台。

  (三十八)实施细则第115条:支持电商扶贫。

  电商扶贫政策的申报、审核、兑现按照《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电商扶贫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商重〔2017〕247号)要求执行。

  (三十九)实施细则第116条:支持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创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实施细则第117条: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一)实施细则第118条:支持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在商业设施提升改造、发展社区商业、新设经营网点、开展新零售、引进电商总部型企业、制造企业成立零售公司、新成立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建设商贸特色小镇等方面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二)实施细则第149条: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附则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2019年各项奖补资金的单位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1)。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申报企业(单位)须书面承诺同意(附件4-3)相关政府部门查询验证其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本操作规程规定申报企业(单位)提供相关复印件的原件须现场查验。

  3.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9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26) 。

  4.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5.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要求,联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用,限期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项目审计黑名单。

  6.享受资金奖励的上市(挂牌)、拟上市、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或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合肥,并提交相关承诺书(附件4-2),否则一律不予兑现。

  7.市商务局执行的政策条款,原则上须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报,企业申报主体须同时准备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将经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送至市商务局相关处室。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8.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9.《实施细则》第104条、109条、117条,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市商务局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10.《实施细则》第95条除安检机之外的财政补贴用途需接受市邮政管理局监督,企业要向市邮政管理局上报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合肥地区的安全投入、服务提升、标准化建设及快递标准三轮车更新等促进合肥市快递业发展的项目。

  11.本规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市财政局政策咨询电话63532369;市数据资源局政策咨询电话65904418;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咨询电话63532160、63532297;市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63537081,政策咨询电话:63538420;市商务局政策咨询电话:63538688;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65879982;市市场监管局政策咨询电话65602675;市供销社政策咨询电话64268106;市邮政管理局联系电话:65352961,政策咨询电话:65352957;

  12.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正文及附件》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